众所周知,FOB(Free on Board)也叫离岸价,意思是在装运港交货。对于FOB交易,买方负责派船提货。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船舶,并及时通知买方。当货物在装货港装上指定船只时,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。
1、常规应付费用
我们都知道FOB条件下,发货人一般只需负责起运港费用,即上船前的费用,包括:提货费、装箱费、港杂费、港安费、提单费、舱单录入费、码头操作费(THC)或原产地附加费(ORC)、铅封费、报关费等。
应特别注意美国AMS和欧盟ENs的舱单申报费用。由于这些费用都是在出发港装运前申报的,因此这些费用也属于“离岸”前发生的费用,一般应由发货人承担。当然,客户答应承担这部分费用。
2、意外情况的费用
(1)船货衔接不当的费用
FOB,船货衔接是关键。如果没有及时装柜入港上不了船,那产生的空舱费、滞期费等都将由发货人承担;反之备货装柜太早,超期箱使费、仓储费等也是要由发货人来承担的。所以FOB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再三确认,保持密切沟通,保证船货衔接。
(2)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
因某种原因,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未提货也未付运费,此时承运人除无法及时收回运费外,还面临货物要被当地海关拍卖或者产生高额堆存费等情形。因此可能首先向收货人请求支付,无果后会转向发货人。
海运费:原则上首先应由收货人承担,当无人提货,则可能会转回发货人承担;
提货:首先通知收货人提货,无人提货,通知发货人处理,如回运或转卖等;
目的港滞箱费、滞港费: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及滞港费,货不抵费的情况下,可能会要求发货人承担。
(3)高额的指定代理费用
指定的货运代理通常比普通的货运代理付出更多。这是因为货代是由收货人指定的,即收货人与货代签订的运输合同,而不是卖方。货代对收货人负责。
发货人和货代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,因此不可能进行谈判。因此,指定货运代理在始发港给予的一系列费用将相对高于普通货运代理。这部分差价,如果不是太大,为了货物的顺利交付,发货人不得不忍痛接受高成本标准。
(4)货损的赔偿
如果在目的港开箱检验中发现任何损坏,收货人应承担FOB条件下的责任。而收货人一般都买了保险,可以申请保险赔付。但如果没有,收货人仍然可以与发货人协商。
因托运人对集装箱包装、检验不慎或者在装船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损害的,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责任,并与托运人协商作出相应赔偿。如果能证明这不是我们的责任,我们可以拿出包装照片、装箱单或其他证明材料,让收货人向船舶索赔。
(5)无单放货的损失
在FOB条件下,发货人更多的是指定的货运代理,而不是指定的航运公司。但是,由于指定货运代理通常与收货人保持着密切的业务关系,因此指定货运代理很有可能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而不收回原提单,即无提单交货。因此,尽管托运人持有提单,但货款已经用尽,造成了重大损失。
(6)信用证的“软坑”
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人在信用证中设定的条款,这种条款会威胁受益人的安全收汇,给开证人带来交易的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和预付款的利益,具有隐蔽性。
如果发货人不注意,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,付款将被拒绝。发货后,发货人将处于被动地位,进退两难,货款将受损。
3、总结
因此,我们在航运中必须有风险控制意识。如果我们能争取采用CIF或CFR,我们就应该尽量不使用FOB贸易术语,尽量用船运公司的提单代替货代的提单。
接受指定货代时,必须仔细审核该货代的资质,必须注意控制货物的所有权,提单的签发要非常慎重。同时,尽量不接受记名提单,也不按收货人的指示制作提单),而应按发货人的指示制作提单。
陆运保险,消除从托运人仓库到装货港的保险盲区。合同和信用证必须仔细审查,避免软条款,签发各种单据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。与保险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,以规避和转化风险。